“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1.

1.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量核算

关停企业污染物削减量: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放量。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企业新建(改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完成调试第2个月算起,核算当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和削减量。

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再生水利用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对于现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从完成调试第2个月算起。未妥善处理处置污泥的,扣减相应污水处理量的削减量。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新建污染治理设施或对所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并连续稳定运行的,按照不同处理方式的污染物去除效率核算当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和削减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