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试点创新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 第十二条 红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与其在境外市场披露的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红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和发布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及相关备查文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红筹企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规定编制、披露财务报告信息。 第十五条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存托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第十六条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按照境内有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前提下,可以就下列事项适当调整披露方式或者简化披露内容: 第十七条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的关联方和关联关系认定、重要子公司的判断等,参照红筹企业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时的披露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红筹企业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的公司治理内容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 第十九条 境外上市地规则未要求披露业绩预告或者其他预测性信息的,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可以不披露。 第二十条 红筹企业应当根据《证券法》、《披露办法》、《存托办法》的规定就重大事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试点创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编制、审议、报送、发布流程等。… 第二十二条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境内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规定,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企业境内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