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或者履行特定职责的,试点创新企业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遵照执行。

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者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对红筹企业董事会、独立董事职责有不同规定或者安排,导致董事会、独立董事无法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或者履行职责的,红筹企业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及其董监高等相关各方按照境内有关规定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作出声明或者承诺的,在不改变实质内容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境外上市地有关规则要求或者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对确认意见、声明或者承诺的表述作出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