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章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试点创新企业应当保持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督促董监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该等事项在上市后发生较大变化的,红筹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并充分说明其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 第七条 红筹企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境内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行使权利提供便利。 第八条 除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时公司章程已明确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安排外,红筹企业上市后应当确保境内外投资者对其拥有权益的同种类股份享有同等权利,不得以修… 第九条 红筹企业境内上市后就相关事项进行内部决策的,按照其已披露的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或者履行特定职责的,试点创新企业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遵照执行。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