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七条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七条 红筹企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境内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行使权利提供便利。 红筹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存托协议和其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载明的有关安排,履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和相关义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