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后,相关各方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依法可以暂缓适用或者免于适用境内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及相关各方可以按规定调整适用有关规定,但应当充分说明具体情况及境外有关规则依据,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中国证监会认为依法不应调整适用的,红筹企业及相关各方应当执行境内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