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境内企业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收购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各方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内企业及相关各方持续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筹企业及其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收购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各方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若干意见》和《存托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红筹企业及相关各方持续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交易所依据其章程、协议和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试点创新企业及相关各方实行自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