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红筹企业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的公司治理内容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存托、托管的相关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