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境外上市地规则未要求披露业绩预告或者其他预测性信息的,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可以不披露。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按照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或者自愿披露业绩预告、其他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在境内同步披露。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