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红筹企业应当根据《证券法》、《披露办法》、《存托办法》的规定就重大事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可以暂不披露,直至就该事件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或者虽未签署协议但已确定交易能够达成:

拟披露的事件未泄露且能够保密;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未发生异常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