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试点创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编制、审议、报送、发布流程等。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已经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且符合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可以继续执行。
红筹企业应当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信息披露与监管联络事宜。
红筹企业应当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信息披露与监管联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