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按照境内有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前提下,可以就下列事项适当调整披露方式或者简化披露内容:

应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因关联交易众多,有足够证据证明相关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业务发展等不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可以对该部分关联交易汇总披露;

应披露的主要控股参股公司情况,因子公司众多且地域分布广泛的,可以按照《2号准则》的要求披露重要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对其他子公司分类或者汇总披露;

应披露的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因该等股东在境外没有申报义务等原因导致红筹企业确实难以获取有关信息的,可以简化披露;

应披露的公司董监高薪酬等个人信息,可以参照红筹企业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时的披露标准,按照重要性原则简化或者汇总披露;

定期报告中应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红筹企业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时就同类信息已获准按照重要性原则简化或汇总披露的,在定期报告中可以作同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