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存托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2号准则》)和本办法要求披露的内容。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的中期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证券法》、《披露办法》、《存托办法》要求披露的内容。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披露季度报告,其中应当至少包括《披露办法》要求披露的内容。

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已经按照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格式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在确保具备本条前三款要求披露的内容、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前提下,可以继续按照境外原有格式编制对应的定期报告,但应当对境内外报告格式的主要差异作出必要说明和提示,以便于境内投资者阅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