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红筹企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规定编制、披露财务报告信息。

红筹企业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时已经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境内上市后应当继续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年度报告等涉及的财务报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