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试点创新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