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受理机构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受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十一条 准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企业,完成下列行为后,方可在规定的报检服务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三节 变更与注销 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变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