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准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不予注册登记的,出具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4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