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