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受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分支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二节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