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企业,完成下列行为后,方可在规定的报检服务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为拟任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员注册;

刻制代理报检专用章并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