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3. 第二章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4. 第三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节

第二章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第三节 变更与注销

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变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