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代理报检企业终止代理报检业务的;

代理报检企业依法终止的;

代理报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的;

注册登记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证书被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册登记资格被注销的代理报检企业,应当交还《注册登记证书》和《报检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