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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代理报检行为

第十六条 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办理下列代理报检业务: 第十七条 代理报检企业接受委托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委托书。 第十八条 代理报检企业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代理报检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第二十条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将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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