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章 代理报检行为 第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代理报检行为 第十七条 代理报检企业接受委托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委托书。 报检委托书应当列明委托事项,并加盖委托人和代理报检企业的公章。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