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第三节 变更与注销 第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第三节 变更与注销 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变更。变更内容与《注册登记证书》记载事项有关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予以换发新证。 第三节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