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节 第二章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受理机构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