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有不少于5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前款第三、四、五项要求的条件,且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有不少于5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前款第三、四、五项要求的条件,且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