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授权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代理报检企业与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企业章程复印件。

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的印章印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本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