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受理机构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仅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