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林草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农业绿色发展专项,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等项目,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限定在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或猪当量20万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 第四条 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限定在长江经济带中西部地区和黄河流域,并集中用于流域水环境敏感区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 第五条 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限定在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禁捕退捕重点县(市、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能力…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行打捆下达。各地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项目。鼓励各地创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七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相关前期工作手续,并已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确保当年能… 第八条 对于地方项目,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规划,会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并编制项目三… 第九条 对于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农业农村部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绩效目标。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汇总各省份年度农业投资建设需求,分省分类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及绩效目标,并同步在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推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项目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在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 第十二条 对于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有关部门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后,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农业农村部,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清单确需调整的,按… 第十四条 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费按照相关规定列支,从地方筹资中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工作,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按期施工,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逐级落实责任主体,明晰监管职责,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商,充分沟通,规范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农业农村部按照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的相关要求,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每月1…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适时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投资计划执…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投资计划执行、项目管理、绩效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在下一年度投资安排时给予适当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