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清单确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
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内的,由省级调整,调整情况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
调整到其他专项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
安排中央单位投资项目,在原专项内进行调整的,由农业农村部进行调整,调整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跨专项调整的,由农业农村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