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外经贸部、质检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员会、局)、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斯两国政府于2001年2月12日在布拉迪斯拉发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及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各自国内农、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加强两国在动…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希望加深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领域的相互合作,为了有效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保护生产和植物资源,促…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