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负责本协定执行工作的主管部门为: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与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的相关工作)

斯方:斯洛伐克共和国农业部

中央农业防治和检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