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缔约双方的主管部门将举行会议,共同磋商,以解决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实际问题。

磋商将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进行。磋商日期和地点在双方同意后确定。

缔约双方的主管部门将为各自的代表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