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及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 第十一条 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第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及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缔约双方的主管部门将举行会议,共同磋商,以解决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实际问题。 磋商将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进行。磋商日期和地点在双方同意后确定。 缔约双方的主管部门将为各自的代表承担费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