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为加强在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领域的行政管理、科学技术和信息方面的合作,缔约双方:

及时互相通报在其境内发生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OIE)规定的A类动物传染病名称、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发病地点、诊断及采取控制疾病措施等详细情况;

交换官方动物疫情月报,通报OIE规定的A类和B类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发生情况;

相互通报为防止在邻国发生的OIE规定的A类动物传染病的传入而采取的防制措施;

开展国家动物检疫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管理经验;

采取举办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动物检疫技术及兽医学术交流;

交换动物检疫及兽医法律、法规信息及兽医学杂志、有关出版物;

相互通知变更信息,包括兽医法规、兽医管理机构和边境检疫及疾病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