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双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分别是: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相关工作)。

斯洛伐克方:

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