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及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 第五条 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第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及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 第五条 双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分别是: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相关工作)。 斯洛伐克方: 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兽医局。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