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及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 第十四条 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第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及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之间因对本协定有不同解释,或因执行本协定而出现的不同意见,将由一个经双方同意后指定的联合委员会负责解决。如该委员会不能解决,则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