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之间因对本协定有不同解释,或因执行本协定而出现的不同意见,将由一个经双方同意后指定的联合委员会负责解决。如该委员会不能解决,则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