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缔约双方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时出现的争议将由缔约双方负责本协定的执行机关直接协商解决。

如按本条第一款协商未达成谅解,缔约双方可成立混合委员会讨论解决。混合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三名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在接到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后三十天内召开会议,并轮流由双方代表团的一名成员主持会议。

混合委员会仍难以解决的问题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