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〇〇一年二月十二日在布拉迪斯拉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斯洛伐克文和英文写成。在解释存在异议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 祥 孔佐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