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及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 第九条 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第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及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 第九条 本协定需经缔约双方各自机构批准,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