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缔约双方的主管部门将:
最晚在各自国家有关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法律生效后三个月内,将这些法律和法规通知对方。
相互通告各自国家发行的有关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专业和专门杂志、专著及其他出版物。
相互及时通报有关本国病虫害发生、传播、最近发展趋势、数量以及防治方面的信息,但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将信息转告第三方。
缔约双方的主管部门将:
最晚在各自国家有关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法律生效后三个月内,将这些法律和法规通知对方。
相互通告各自国家发行的有关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专业和专门杂志、专著及其他出版物。
相互及时通报有关本国病虫害发生、传播、最近发展趋势、数量以及防治方面的信息,但缔约任何一方不得将信息转告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