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依靠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和申诉,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保护控告、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控告和申诉都应当接受,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不准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不准对… 第四条 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下列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和申诉: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属于法定复议程序受案范围和时效期间的控告和申诉,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处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和申诉实行分级管辖,归口办理。 第二章 控告的管辖和受理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按下列规定管辖: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所管辖的当面控告,均应指派专人接谈,制作笔录,经控告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书面或者电话控告的,也应指派专人听取控告人当面陈述,做好记录,并对受…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控告应即初步核查,控告事由基本成立,需要督促履行职责、纠正执法过错或者追究被控告对象责任的,应立案查办。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后的一个月内应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查办。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必须听取控告人的当面陈述。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如不服,可以… 第三章 申诉的管辖和受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按下列规定管辖: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所管辖的当面申诉,要指派专人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审阅其递交的有关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申诉材料,并询问申诉事由及依据;书面申诉的,必须约请申诉人面谈,并对…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诉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申诉理由正当,原处理决定或结论在主要事实认定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可能的,应当…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复查申诉案件,应指定专人进行,原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上级公安机关对持有下一级公安机关答复意见书再申诉的,应当受理复核,填写《申诉复核登记表》,并在两个月内复核完毕,做出结论,书面答复申诉人。此复核结论,即为终结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