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第四章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