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第三章 申诉的管辖和受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申诉的管辖和受理 第十五条 上级公安机关对持有下一级公安机关答复意见书再申诉的,应当受理复核,填写《申诉复核登记表》,并在两个月内复核完毕,做出结论,书面答复申诉人。此复核结论,即为终结结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