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第三章 申诉的管辖和受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诉的管辖和受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复查申诉案件,应指定专人进行,原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公安机关复查申诉案件应在决定立案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