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诉的管辖和受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按下列规定管辖: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所管辖的当面申诉,要指派专人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审阅其递交的有关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申诉材料,并询问申诉事由及依据;书面申诉的,必须约请申诉人面谈,并对…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诉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申诉理由正当,原处理决定或结论在主要事实认定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可能的,应当…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复查申诉案件,应指定专人进行,原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上级公安机关对持有下一级公安机关答复意见书再申诉的,应当受理复核,填写《申诉复核登记表》,并在两个月内复核完毕,做出结论,书面答复申诉人。此复核结论,即为终结结…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