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第三章 申诉的管辖和受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诉的管辖和受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诉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申诉理由正当,原处理决定或结论在主要事实认定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可能的,应当立案复查。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