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第三章 申诉的管辖和受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诉的管辖和受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所管辖的当面申诉,要指派专人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审阅其递交的有关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申诉材料,并询问申诉事由及依据;书面申诉的,必须约请申诉人面谈,并对受理的申诉逐一填写《受理申诉登记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申诉,应在三日内将申诉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通知申诉人,或者当面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