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第二章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控告的管辖和受理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按下列规定管辖: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所管辖的当面控告,均应指派专人接谈,制作笔录,经控告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书面或者电话控告的,也应指派专人听取控告人当面陈述,做好记录,并对受…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控告应即初步核查,控告事由基本成立,需要督促履行职责、纠正执法过错或者追究被控告对象责任的,应立案查办。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后的一个月内应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查办。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必须听取控告人的当面陈述。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如不服,可以…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