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控告和申诉实行分级管辖,归口办理。 各级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是受理控告、申诉的专门机构,负责控告、申诉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接受、转送、交办或者直接调查来信来访提出的控告和申诉,并对控告、申诉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